境外學位生 大陸在校學生親屬探親

(限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申請短期探親者,每次停留期間為二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停留期間,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三次;
以短期探親事由來臺,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陸生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時,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必要時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為一個月。

若於國際事務處所規定的時限内繳件,只需備齊以下資料送至國際事務處

1.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2. 海基會文書驗證申請書及辦案進行表

3. 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海基會驗證費用新臺幣300元)
    (1)請家屬先於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4. 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5. 保證書 

6. 委託書

7. 授權書

8. 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600元

 

 

若無法於國際事務所處規定的時限内繳件至本處,則需備齊以下資料送至移民署

1.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2. 海基會文書驗證申請書及辦案進行表

3. 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海基會驗證費用新臺幣300元)
    (1)請家屬先於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2)自行至海基會申請核驗 (海基會核驗當天可取件)

4. 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5. 保證書 

6. 委託書

7. 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