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獎助計畫 國內新南向計畫

新南向國家依來臺就學人數

區分為下列三區:

(一)A區:包括馬來西亞、印尼、越南。

(二)B區:包括緬甸、新加坡、菲律賓、印度及泰國。

(三)C區:包括巴基斯坦、尼泊爾、斯里蘭卡、孟加拉、汶萊、寮國、柬埔寨、不丹。

 

申請資格及學校規劃方向

(一)各公私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二)本部每年公告審查期程並收件辦理審查;學校規劃赴新南向國家向本部申請經費,應就下列事項加以規劃說明:

 1、提供過去三年有關新南向國家之招生成效及本計畫實施成果,及未來三年之預期招生績效。

 2、規劃建立外國學生之輔導機制,協助解決其生活問題,使其儘早適應校園生活。

 3、提供外國學生適當之華語課程,並加強專業課程之華語訓練。

 4、規劃外國學生參與學校多元文化交流活動,另每週進行適宜時數之母國語言交換學習活動,以促進多元交流。

(三)學校應以本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生數(包括本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位生新生人數及交流學生數)較前一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生數(包括前一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位生新生人數及交流學生數)成長百分之二十為總目標,設定學校申請各項目之預期目標。

 

學校申請項目及補助原則:

(一)拓點行銷

 1、學校針對各區(B區、C區)國別提出申請,每校至多申請三國。

 2、學校應提出該申請國別預計招生人數作為預期績效,並作為結報時檢核指標。

 3、補助經費

   (1)B區:各國別補助十校,每國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2)C區:各國別補助五校,每國每校補助上限為一百五十萬元。

(二)招生開班

 1、專題研習人才班:

(1)採跨領域別或議題導向、專題研習等短期主題研習,參加對象為各國政府官員、學校行政主管(包括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或企業中高階主管人員;各國政府官員、學校行政主管(包括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或企業中高階主管人員學員數不得低於全班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2)每班開課時間至少十天(包括假日)以上;學校得依課程規劃或參加對象所需申請放寬辦理天數。

(3)補助經費:學校自行規劃招生國別、班級數及每班人數,專題研習人才班及假日學校補助經費上限為三百五十萬元。

 2、假日學校:

(1)參加對象為新南向國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生及政府官員等。

(2)辦理地點皆在臺舉辦。

(3)每場天數達十天(包括假日)以上,執行時間以計畫核定時間為原則,不限寒暑假舉辦;學校得依課程規劃或參加對象放寬辦理天數。

(4)補助經費:學校自行規劃招生國別、班級數及每班人數,專題研習人才班及假日學校補助經費上限為三百五十萬元。

 3、研發菁英人才專班:

(1)各校針對我國或新南向國家重點產業所需之人才開設碩士或博士學位班,或採與當地國頂尖產學研究機構共同培育方式開設雙聯學位班。

(2)該班別應有我國或當地國或地區企業共同參與培育,參與之企業應提供人才培育占總計畫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配合款,並提供學生赴產業參與研發工作。

(3)應規劃學生畢業後於我國或當地國之就業輔導計畫。

(4)碩士班補助以一期二年為原則,博士班補助以一期三年為原則,本部得視辦理成效延長。

(5)補助經費:學校自行規劃碩士班或博士班招生國別、班級數及每班人數,每年補助經費上限為四百萬元。

(三)特定領域別見實習計畫

 1、見習或實習:

(1)學校依「商管及社會科學」、「工程」、「醫藥」、「教育及人文」、「農業」等領域提出申請,每校至多申請三十人,每領域至多十八人。

(2)補助對象為參與計畫之學生,學生以就讀於我國已立案之公私立大學在學學生並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3)學校須於學生赴新南向國家見習或實習前,於國內開設新南向國家文化及經貿相關課程;本課程另行補助。

(4)需赴新南向國家之臺商企業見習或實習,時間至少二週以上。

(5)補助經費:

a、補助每位學生上限五萬元。

b、本部依領域別審核,共分五個領域,每領域補助以不超過一百二十人為原則。

c、每校補助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d、學校於學生赴新南向國家見習或實習前,於國內開設新南向國家文化及經貿相關課程者,補助該門課程十萬元,學校可用於聘任專案教師或兼任教師之用途。

 2、新住民二代培力計畫:

(1)學校依國別申請新住民二代培力計畫。

(2)本計畫以招收我國大學在學學生,其原生家庭父母任一方具新南向國家國籍者為限。

(3)補助學生獎助學金八萬元,需赴原生家庭父母任一方之新南向國家臺商企業見習或實習,時間至少四週以上。另學校並應提供學生充分之就業相關資訊。

(四)東南亞語課程方案

1、補助學校規劃開設當年度之新南向國家語言課程,每門課程十萬元為原則;學校亦得規劃辦理跨校課程,並由主辦學校申請補助經費,每門跨校課程補助五十萬元為原則。

2、為推廣東南亞語言,必要時本部得專案補助學校或研究機構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及相關事宜。

(五)教學及學術交流

1、學校與新南向國家合作辦理學術會議、研討會、論壇及工作坊等學術活動,每場補助五十萬元為原則,並視學校舉辦活動規模與邀請國外學者情形調整補助經費。

2、選送我國師生赴新南向國家進行學術領域之研究、研修與講學,師生每人補助十二萬元為上限,出國研究時間需達六週以上。

3、新南向國家教研人員(包括博士生、博士後)來臺進行教學及研究合作,每人補助三十萬元為上限,來臺研究時間需達六個月以上;來臺研究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則依比例核算補助經費。

 

*完整法規請參見教育部網頁: HERE

 

本案聯絡人:
處本部 陳小姐
Tel:+886-4-22840206#31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